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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15 17:28 阅读量: 1064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河口投资兴业,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口区辖区内投资新建或合作重组的项目企业,符合河口区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河口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围绕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有色金属加工等主导行业的应用先进技术、引用高端装备的高新化、智能化、品牌化项目及区内企业围绕产业链条延伸、产品升级新上的项目。

(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包括新能源(不含光伏发电)、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创意等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生态旅游、金融服务及新兴服务业等项目。新兴服务业项目包括电子商务、会展经济、科技服务、教育医疗、信息中介等项目。

(四)现代农业项目。包括农业产业化、特色种植、生态渔业、现代畜牧业、休闲观光和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五)总部经济项目。包括跨国公司及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的区外总部企业。

(六)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

(七)外资项目。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项目落户奖。

1.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属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或中国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的项目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分别提高1‰2‰

2.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新兴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对新入驻河口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独立法人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河口区且在河口区纳税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区级分支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

3.现代农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4.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控股的,资金到位且项目竣工投产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

5、外资项目。对在河口区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 高管人才奖。

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自项目引进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外来投资部分产生区级财政贡献的30%。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三) 发展贡献奖。

1.新建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后2年分别按照30%予以奖励。

2.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项目,区外企业股权合作出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年度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3.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不少于500万元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五条 单个项目的项目落户奖、高管人才奖、发展贡献奖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前5年累计新增区级财政贡献的80%。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我区多项奖励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行业领军、大型产业龙头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条 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保障供地需求。

1. 对于实际固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的比例给予补贴。

2. 对落户河口开发区、蓝色产业园的项目,建设用地政策按原政策执行。

第八条 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对于项目企业的奖励,按照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固定资产到位额兑现奖励。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第九条 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一) 备案。项目企业在项目各方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河口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备案表》,进行备案。

(二) 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经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推荐,可于达到奖励条件的次月,向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超出建设周期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材料。申报所需材料如下:

1.《河口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

2.项目所在镇(街道)、开发区(产业园)出具的关于项目企业的推荐材料(需签字、盖章);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区级财政贡献、股权合作占比及出资等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三) 审定。

1.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区级财政贡献、股权合作占比等资金到位情况,由区财政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认定。

2.项目企业奖励情况,由区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核2次。

3.区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认定的资金到位情况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

(四) 公示。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的拟奖励项目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五) 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名义印发奖励通报。

(六) 资金拨付。奖励资金依据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下财力分成比例,自奖励通报印发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由受益方向项目企业支付奖励资金;项目企业应在6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企业依法缴纳。

第十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河口开发区、蓝色产业园、湖滨新区等可依据本办法,针对各自发展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并经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
河口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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