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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6-17 09:53 阅读量: 10631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引荐区外投资项目落户本区,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为第一引荐人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第一引荐人的,不予奖励。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项目,是指本区外企业或个人在本区投资新建,且依法经营并在本区纳税的,经认定符合本区产业政策的外资和内资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下列标准奖励:

1.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2.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1亿元以上的新型工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汽车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7‰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开工建设之日起下列年限内建成投产的,给予奖励:

      1.1亿元以下,1个年度内建成投产的;

      2.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2个年度内建成投产的;

      3.5亿元以上,3个年度内建成投产的。

      上述年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建成投产后按本办法第三条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新引进外资项目实到资金3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按到账日美元汇率折算人民币)的1%给予奖励。

第六条 新引进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且实际到位外来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自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之日起12个月的区级财政贡献乘以外来股份比例再乘以6%给予奖励。

      第七条 新引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外项目的,自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之日起按12个月区级财政贡献的8%给予奖励。

      第八条 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招商,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奖励数额由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引荐人的申请,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确定。

区外投资者与区内法人、自然人合作新上的项目,按区外投资者到位外来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奖励数额。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
垦利区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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