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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饶县生态工业示范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6-17 15:50 阅读量: 106738

为鼓励优秀企业家、创新创业人才到广饶县生态工业示范园投资兴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广饶县生态工业示范园“5+1+N”现代产业体系中包含的产业,即五个先进制造业,包括电子、关键基础零部件和基础制造装备、重大智能制造设备、节能及新能源汽车、健康食品;一个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高端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平台、科技创新、教育医疗等;以及若干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装备、船舶及海洋装备、民用航空、应急产业等,鼓励引进发展军民融合产业项目。

      第二条 项目投资企业或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同级关系等须在园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

      第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园区、不得改变在本园区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支持资金。

      第四条 外来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广饶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方法(试行)》规定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项目投产之日起,第1-3年,每年奖励县级财政贡献的100%,第4-5年,每年奖励县级财政贡献的50%(特殊规定除外),5年内免收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

      第六条 对于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新征地项目,自实现土地使用税之日起,第1-2年,每年奖励实缴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贡献的100%,第3-5年,每年奖励实缴土地使用税县级财政贡献的50%。

      第七条 对于须征地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在其建设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的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支持;其中属于世界500强(以《财富》杂志最近年度排名为准,下同)或中国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年度排名为准,下同)的项目企业,在以上支持基础上提高1‰。

      第九条 新引进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高端服务业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支持。

      第十条 对各类行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大平台入驻园区的,根据实际投入及运营考核评价情况最高给予每年500万元的资金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入驻园区设立规范化研发机构,对于国家级科研院所,可一次性给予建设资金支持。对研发机构投资运营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优秀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考核评价合格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 鼓励品牌专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入驻园区。对于认定(备案)为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在园区内租赁开发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每年最高支持60万元,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支持政策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5年内每年按其在园区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县级财政贡献部分的100%给予生活补贴。每个企业补贴名额最多不超过10人,诶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单个企业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该企业对县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本支持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 支持资金兑现原则

第十五条 对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额度实施的政策支持,要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额兑现;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享受政策支持。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2次。

第十六条 园区内原有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支持资金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备案。项目企业在项目各方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后10个工作日,向县生态工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广饶县生态工业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支持备案表》(附件1),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经县生态工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推荐,可于达到政策支持条件的次月,向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超出建设周期的项目不再受理申报材料。申报所需材料:

1.《广饶县生态工业示范园招商引资项目政策支持申报表》(附件2);

2.县生态工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项目企业推荐材料(需签字、盖章);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新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地方贡献、股权合作占比及出资、运营考核评价等证明材料;

6.项目竣工投产证明材料。

(三)审定。

1.引进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地方贡献、股权合作占比及运营考核评价等情况,由县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采取组织有关部门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认定。

2.项目政策支持情况,由县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县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研究、审定。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核2次。

3.县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认定的资金到位情况、考核评价情况以及初审意见等,提出政策支持兑现意见,提交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四)公示。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的拟兑现政策支持项目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名义印发兑现政策支持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兑现政策支持通报印发之日起,县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企业支付政策支持资金;项目企业应在60个工作日内领取政策支持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企业依法缴纳。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额度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项目、园区急需引进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参照《广饶县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以上鼓励各类行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大平台入驻园区给予的资金支持,以及对于国家级科研院所的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的70%以上须用于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调试等平台建设投入。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设计的具体政策支持标准、条件,由县生态工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研究制定,报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支持,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工业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县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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