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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3-08-15 11:19 阅读量: 30694

    第一条 为了维护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产权交易主体在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交纳的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作为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转让方可以依据本细则在发布《挂牌公告信息》时向交易中心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交易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挂牌公告信息》中设置的交易保证金条款进行审核,对交易保证金进行保管,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没有设定的,一般按照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计算,最低1万元,最高30万元。设定的交易保证金交纳时点,不迟于挂牌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挂牌公告信息》的交易保证金交纳时点、金额等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交至交易中心指定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

  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意向受让资格。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交纳主体负责。

  第十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部分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剩余的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履约的保证。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交纳主体。

  (一)产权交易当事人未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完毕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在收到保证金退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保证金退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时,未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结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返还保证金,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保证金退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交易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交易中心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交易中心应当取消其意向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挂牌公告信息》中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约定,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用、竞价组织费用、违约金和会员的代理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交易中心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五)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购买申请书》中的相关承诺的;

  (六)意向受让方违反与交易中心签订的《进场交易协议书》约定的;

  (七)《挂牌公告信息》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八)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或会员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交易中心和会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转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本细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交易中心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争议协调处理规则》进行争议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交易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并按照交易中心关于外汇资金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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