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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评估价值 |
挂牌价格 |
挂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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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ZC241165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所属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小区2项房屋建筑物 |
30.434 万元 |
30.434 万元 |
2024-12-02至2024-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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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 基本情况 |
名 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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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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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全民所有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所有制 □合伙企业☑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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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房产管理维修中心所属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小区2项房屋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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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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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明 细 |
编号 |
名 称 |
权属证号 |
评估值(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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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朝阳三村西平房 |
- |
20.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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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朝阳家政维修服务部平房 |
- |
9.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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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30.434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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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和重大事项披露 |
1、标的状态为空置。 2、转让标的整体转让,不予拆分。 3、本次转让的2项房屋建筑物均坐落于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小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共计1101平方米,均建成于1991年,简单装修。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无租赁。 4、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房产均未办理不动产权证。5、本次转让的2项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位于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朝阳小区,土地使用权不在本次评估和转让范围内。 6、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国融兴华评报字[2024] 第040137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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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 批准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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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
管理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油田分公司代表决定书(2024年第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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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24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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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及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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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4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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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
国融兴华评报字[2024] 第0401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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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值 (万元) |
30.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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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30.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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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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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本次评估结果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交易税费按转让标的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由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费须由意向受让方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费一次性划入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相关交易证明和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赴转让方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受让方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产权中心自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转让为按标的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现有状况接收标的。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承担2项房屋建筑物不能办理权属证明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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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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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 联合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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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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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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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万元)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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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期限为挂牌信息公告截止日的17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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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事项 |
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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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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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到期撤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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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定时报价期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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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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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报价周期 |
1.5 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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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0.43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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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报名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楼(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心咨询电话: 0546-632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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