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指南 > 交易规则

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10 09:59 阅读量: 19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拍卖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采取拍卖转让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即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可以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委托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  拍卖的实施
  第五条  拍卖前,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或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并提交中心备案。
  第六条  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启动拍卖工作,实施拍卖。拍卖机构在拍卖中办理以下事项:
  (一)及时与中心联系,报送接受拍卖委托的材料;
  (二)与中心协商确定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
  (三)与中心联名将拍卖公告在中心网站和中心指定的报刊发布;
  (四)与中心合作完成拍卖活动;
  (五)其他应当由拍卖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中心在拍卖中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拍卖机构联名发布拍卖公告;
  (二)提供拍卖需要的场所等相关服务;
  (三)代为办理竞买人登记、竞买保证金收取、拍卖价款结算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由中心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书由拍卖机构与中心协商确定。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组织拍卖活动,应当在拍卖委托书和拍卖公告中明确拍卖保留价。
  第十条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物及保留价、保证金数额;
  (三)拍卖标的物拍卖方式;
  (四)需要缴纳的交易费用比例;
  (五)拍卖标的物展示的时间、地点;
  (六)中心指定的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帐户户名、开户行和帐号;
  (七)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八)拍卖机构名称;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拍卖公告应当同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中心网站上发布。国家相关政策对发布渠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方申请同时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在报刊上刊登拍卖公告的,应当刊登在报刊明显、醒目的位置,不得刊登于中缝或其他不醒目的地方,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客观,不得对拍卖标的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拍卖公司向意向受让方展示、介绍拍卖标的物、带领意向受让方实地查看拍卖标的物等,应分别进行,不得同时带领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办理上述事项。
  第十四条  中心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办理收取竞买保证金、交易价款结算。竞买人应当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5%,不高于拍卖保留价的20%。
  第十五条  竞买人凭竞买保证金收款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竞买手续。应当交纳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3日内退还。
法律法规对竞买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拍卖的成交和监督
  第十六条  竞买人仅有一人,但其最高应价不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有效。
  第十七条  优先购买权人在拍卖过程中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卖标的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卖标的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十八条  中心应该协助监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拍卖机构的拍卖活动;
  (二)拍卖成交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及时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监督拍卖中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四)对影响拍卖的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当场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拍卖成交报告提交给转让方和中心。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当于3日内将拍卖流拍报告提交给转让方和中心。 
第四章  拍卖资金的结算
  第二十条  买受人应当在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将拍卖成交价款余款汇入中心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而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的,转让方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受托会员对获取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许可证号:鲁ICP备14012596号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层

传真:0546-6092706 邮箱:sdhsjcq@163.com

业务咨询:0546-6092700 6322581(交易部)

                0546-6092702(综合部)

当前访问人数:15075888

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山东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许可证号:鲁ICP备14012596号

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4层

传真:0546-6092706 邮箱:sdhsjcq@163.com

业务咨询:0546-6092700 6322581(交易部)

                0546-6092702(综合部)

当前访问人数:1507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