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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2-12-10 09:55 阅读量: 2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交易活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选用挂牌转让交易方式转让的,信息发布期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由中心依据《出让申请书》的相关约定和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中心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组织竞买人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挂牌期间经中心登记确认,可参加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为网络竞价提供市场平台的相关技术服务。

第二章 网络竞价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 转让方应在确定竞买人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出让申请书》的内容及相关规定,完成《网络竞价实施方案》(以下称《竞价方案》)的制作并提交中心审核。《竞价方案》主要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拟签订的交易合同和相关责任声明等。《竞价方案》中的交易条件以及影响转让标的价值的其他内容,应与《出让申请书》所载内容保持一致。

  《竞价方案》中应确定竞买人编制《竞买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六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文件》中承诺接受《竞价方案》约定的交易条件,并对《竞价方案》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竞买人应对《竞买文件》所述内容和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竞买文件》中任何不真实的数据或者不诚实的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竞买文件》提交中心并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应提交有效的《竞买文件》方可参加网络竞价。中心负责签收和保存《竞买文件》,并对逾期提交的《竞买文件》不予接收。

  第八条 中心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竞价结果通知书,并通知转让方。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网络竞价结束后,完成交易合同的签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络竞价应终结: 

  (一)《竞买文件》提交时间截止,无竞买人提交《竞买文件》的;

  (二)提交的《竞买文件》全部为无效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网络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应终结的情形。

第三章 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条 竞买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心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并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进行报价。中心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确定应价时间,应价时间一般不少于90秒钟。

  第十一条 竞买人首次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每次加价应为《竞价方案》中确定的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 应价时间截止,提交最高有效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应价时间截止,所有竞买人均未报价的,本次网络竞价终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中心、转让方及其受托会员应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及其受托会员应对在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让方及标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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