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会员单位:
为加强行业自律,更好地促进产权市场发展,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事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执业,认真履行义务,遵守交易规则和各项制度,切实履行中心赋予的业务职能。
二、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干预会员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指定会员服务,不得收取会员酬金或其他财物。
三、办事处、工作人员及其关联方不得向会员单位参股;有关联关系的会员单位不得代理同一产权交易项目。
四、严禁收取服务费时不开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以及会员单位之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的行为。
五、产权交易员执业应取得执业资格,不具有执业资格者不得执业。产权交易员在执业过程中,应明示其所属会员单位及其资格证书、执业纪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自律监督电话(0531-86196151)等内容。
六、产权交易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会员单位执业。会员单位应清理未在本单位执业的产权交易员,并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