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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 2013-08-15 11:18 阅读量: 28139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格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挂牌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按照《挂牌公告信息》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四条 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交易中心应当为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关服务及制度保障。
  第五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六条 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交易中心按照《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拍卖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的,交易中心参照《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易中心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指导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十条 《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由中心提供,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情况及安置方案和保障措施;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挂牌公告信息》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交易中心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交易中心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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